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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与设立时相比,没有变化。

198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8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说明:1983年-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1988年-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1993年-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1998年-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2003年-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每年均召开了一次会议。从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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