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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审议意见,逐条研究整改措施。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宣布废止63件。坚持经常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联系专网和专线电话,协调江苏、广东检察机关做好香港、澳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的有关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79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座谈、视察、专题调研。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机制,推进联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常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通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发挥特约检察员的咨询、监督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1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经7年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效果。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完善和落实公开审查、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来自高校、社区、媒体的公众代表参观,并与检察官面对面交流。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注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有效,与人民群众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认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群众观念淡薄,不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仍然习惯于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一些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三是自身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仍需加强,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廉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甚至贪赃枉法,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四是基层基础建设的力度还需加大,一些基层检察院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仍然面临案多人少、检察官断档、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等问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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