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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四,继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围绕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积极提出建议,以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健全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进一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健全检察官选拔和任职培训制度,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完善干部管理体制。
  第五,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为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各级检察长的监督,强化对反贪、公诉等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以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重点,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依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抓紧解决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投入。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报告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不懈的努力!
  
  附: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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