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检察改革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增强监督效力,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改革和完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活动;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解决目前一些企业、部门管理检察院的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努力解决基层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实施三年改革意见,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前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市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
(二)实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了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认真贯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出发,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完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为进一步解决“赔偿难”的问题,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应当赔偿而不赔偿的,要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五)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共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检察机关决定采纳218件,对没有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同时,还探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有关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专题报告3361次,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提案,这些建议和提案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补助力度,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时为检察机关解决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