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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贯彻宪法规定,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措施。
  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的犯罪。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开展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共查办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95人,比上年增加13.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了82起重大案件。
  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审查批捕和起诉中,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强化证据审查,防止错捕错诉。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复查,决定纠正786件。
  注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部署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防止体罚虐待、违法提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依法文明管理。完善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落实实地督办、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纠正超期羁押7132人。到去年底,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继续保持了无超期羁押;各个诉讼环节无超期羁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2003年底的14个上升到29个。
  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检察机关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继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之后,又下发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改进执法方式,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举办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扩大了与周边国家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方面的检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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