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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行动,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从自身做起,对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555人全部予以纠正,到7月底实现了无超期羁押。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先后派出18个督查组到重点地区检查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行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实行动态监督,普遍建立羁押期限倒计时提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逐案纠正,共监督纠正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25181人。经过努力,有14个省份实现了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其他省份超期羁押问题也基本得到纠正。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27332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69255件。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群众来信来访积案集中清理工作,院领导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先后派出13个工作组对多次上访、集体上访、进京上访等重大上访案件进行督办。各地对上访案件集中排查,逐案定人限时办结,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要保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密内部制约。去年,我们在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改革的同时,着重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去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实行监督。撤案、不起诉和逮捕是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群众意见较多的环节,有必要引入刚性的外部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因此,试点办法规定,凡是这三类案件,都要毫无例外地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这项改革正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已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有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原拟定处理意见的21件。从试点情况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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