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开展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和刑事赔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7590件,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不捕、免诉等决定4285件;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89件。1995年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赔偿请求762件,决定给予赔偿179件。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工作中,突出抓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依法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31859件,立案审查5449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92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082件。同时,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息诉工作。
军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检察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为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保障铁路系统改革和发展,保护运输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检察宣传、出版、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技术科学研究与开发运用取得了新的成果。检察外事工作更加活跃,增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在北京成功地主办了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
四、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法制建设
五年来,检察机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研究和解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检察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先后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除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以外,还就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检察工作的有关决议、规定,对检察工作给予了有力的监督和支持。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给检察工作带来全面深刻的影响。各级检察机关以全面实施“两法”为契机,积极推进检察法制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执行
刑法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按照“两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案件,检察机关主要是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案件;修改完善了有关工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使新旧法律的执行紧密衔接、依法有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