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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加强侦查工作业务建设。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有几个特点:一是共同贪污犯罪多;二是“一对一”受贿犯罪多;三是一人犯数罪的多;四是很多“小金库”、账外资金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温床;五是假借“奖金”、“劳务费”等名义向上级主管干部行贿。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加强侦查工作,运用法定的各种侦查手段,通过公开和秘密的调查工作,取得证据,用确凿证据制服犯罪分子。
去年夏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经验,并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在检察院内设立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有效地加强了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全国已有十四个省级检察院和五十五个地、市级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凡是设立了专门侦查机构的地方,侦破工作都有了显著进展,办案质量有了提高。
  5、贯彻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为此,在加强侦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检察院都实行了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机构分别办理的制度。检察机关建立这样的内部制约机制,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案起了很好的作用。
  6、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类司法解释,对严格执行法律和正确掌握政策,起了积极作用。
  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一些干部、群众把反贪污、贿赂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模糊观点,各级检察院同司法行政部门和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部门相结合,运用发生在人们身边的贪污、贿赂典型案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反贪污、贿赂斗争对稳定局势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意义,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89年有十五个省、市检察院举办了大中型反贪污、贿赂展览,群众踊跃参观,社会效果很好。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举办全国性的惩治贪污、贿赂展览。
  检察工作的成绩,都是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取得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汇报。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解决了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不足、侦查设施缺乏等不少实际困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统一思想认识,排除干扰,支援办案力量,支持依法办案。
  从这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在我们党政机关中滋生的贪污、受贿分子始终是极少数。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广大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清正廉洁的。我们根据事实做实事求是的估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当然,这丝毫不意味可以低估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贿赂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我们竭诚欢迎和随时受理任何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凡是有事实根据的,不管涉及什么人,绝不手软,一查到底。我们一定坚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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