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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0年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复之)

各位代表:
  1989年春夏之交,我们国家经受了一场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支持下,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制止了一些地方的动乱、平息了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中央坚决果断决策,粉碎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阴谋活动,保卫了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这一伟大胜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11月,召开了五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最近,党中央又召开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三次中央全会的精神举国上下正在学习和贯彻。一年多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我们的国家是稳定的,社会是稳定的,国民经济正逐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
  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廉政建设,克服腐败现象,惩治贪污、贿赂,开展清查工作,打击刑事犯罪,“扫黄”、除“六害”,取得了很大成绩。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也有新的进展。现在,我就1989年的主要工作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



  在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指引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继续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自觉地为国家稳定服务,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三件。经过审查,已立案侦查五万八千九百二十六件,约占受案数的百分之五十。受案数和立案数分别比上年增加一点六倍和一点八倍。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案三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件,贿赂案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件,已决定逮捕贪污、贿赂人犯二万零七百九十四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万九千四百零六名。已追缴贪污、贿赂赃款赃物合人民币四亿八千二百八十六万元。
  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七项工作: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依据刑法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等有关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告》规定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拒不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通告》发布以后,很快就掀起了反贪污、贿赂的高潮,群众举报大量增加,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在贯彻《通告》期间,检察机关收到举报贪污、贿赂的线索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五件,受理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四人,加上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共达三万六千一百七十一人。追缴的贪污、贿赂赃款有两亿零九百万元。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有三千九百三十五人,其中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有二百三十九人,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有七十八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有三人,一百万元以上的有三人。在已被逮捕、判刑关押的人犯中,还有九千四百五十七人坦白交代了新的犯罪事实。在自首人员中,县处级干部七百四十二人,司局级干部四十人,副省级、副部级干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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