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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检察体制的改革,最根本的在于增强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次会议,对检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主要是:
  ⒈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法律监督程序。1979年颁布的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要继续完善对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措施,规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手段;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要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制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⒉完善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实施领导的具体程序和制度,目前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没有充分体现。在实行党政分开之后,应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明确划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既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又要下放权力,调动下级检察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⒊改革人事工作制度,建立检察干部管理体制。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积极性,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法陈旧,管理制度不健全。今后应根据依法分类管理和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科学的干部管理体制。要按照类似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国家检察官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⒋改善执法条件,为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它除了一般行政经费外,还需要相当数量的办案费、技术装备费、干部培训费等。这些业务经费,在不少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长期得不到解决,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建议按照国家的财政体制,对检察机关经费的列支和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和预决算制度。一般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检察业务经费最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列支。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地区,可考虑由中央财政拨给补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视情分配,以保证检察机关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⒌增设派出机构,加强基础工作。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级检察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乡镇工作和企业和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许多检察机关在重点乡镇和大型厂矿进行了设置派出机构的试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各地的经验看,在一些重点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是必要的,有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这些意见,有的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有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立法。因此,我们将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同时也希望全国人大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改革,以逐步完善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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