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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在这场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就是负责办理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部门去处理。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政策方面的一些问题。总的说,这一段斗争进行得比较稳妥、扎实,办案质量是比较好的,不仅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也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执行政策、法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例如,人大常委会《决定》中规定,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人,一律按《决定》实施以前的有关法律处理。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有些地方对这一规定理解有片面性,对一些案情严重应该起诉的也没有起诉,似乎只要主动投案交代罪行的就可不加追究了,以致作免予起诉处理的案件多了一些。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通知各级检察院作了纠正。
  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这场斗争已经取得初步成绩,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实际的反腐蚀斗争的教育。但是,目前有些地方、有些干部对这场斗争的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工作抓得不紧,加上某些方面还有不正之风,以致存在着一些阻力,对某些大案要案的办理比较缓慢,使一些严重经济罪犯没有得到及时的惩罚。一些地方犯罪分子的气焰仍然嚣张,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还不断发生。随着斗争的深入发展,经济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更狡猾、更隐蔽,甚至制造事端,行凶报复。更值得注意的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一些残余分子,还在兴风作浪,乘机捣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注意调查研究,掌握经济犯罪分子的动向,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加快办理大案要案的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深刻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松劲和畏难情绪,防止右的和“左”的干扰,毫不动摇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继续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政法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今年一至九月,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百分之十五点七;许多城市、集镇、铁路沿线的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犯罪分子的气焰受到打击,投案自首、坦白检举的越来越多;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增加了,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日渐增多。这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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