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普遍地深入地检查监所、劳改工作之后,推动监所劳改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贯彻执行了惩罚管制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改造犯人和组织犯人生产上都收到了更好的效果,监所、劳改的工作有了显著的进步。例如云南省沾益县看守所经过检查并改善了管理制度后,有十三名犯人坦白了过去没有讲过的罪行,经查证有十二名犯人的坦白属实。天津市玛钢劳改工厂的犯人,在该市召开了犯人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采纳的有五十五件,为国家节约了不少资金。这种事例是很多的。但是在检查后,在有些地方又发生了片面地理解人道主义待遇,放松对犯人的管理,不适当地提高犯人生活的另一种偏向,并且在有些地方释放了一些不应该释放的犯人,他们在释放后仍然为非作歹,危害社会治安。这些现象虽然已经作了纠正,但却是值得今后继续注意的。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一般法律监督和处理人民申诉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工作。
上述检察工作的情况表明,各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已经能够基本上担负起国家赋予它的职能了。同时还表明,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司法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司法干部遵守革命法制依法办事的作风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在革命实践中起了巩固专政和保护人民民主的巨大作用,而且从实践中证明了它较之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五、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于一九五六年全部完成了对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侦查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工作。根据侦查的结果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一千零六十二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分别作出了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决定,其中起诉审判的四十五名,决定免予起诉而宽大释放的一千零十七名。
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工作,是做得比较充分和细致的,取得了确凿的罪证。同时,对在押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教育,实施了革命人道主义待遇。在侦查结束后,还组织他们到我国大中城市参观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成就。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和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之下,所有在押战争犯罪分子都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判刑的战争犯罪分子在法庭审判中和判决后都表示了悔罪,愿意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被宽大释放的战争犯罪分子纷纷表示了反对侵略战争、争取和平的愿望和决心。在回到日本后,他们中间许多人积极参加了和平运动,通过各种集会和报刊揭发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行,忏悔自己的罪恶,感谢我国人民的人道待遇和宽大处理,称赞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住在东京的从我国释放回日本的战争犯罪分子曾经参加了禁止原子弹、氢弹的世界大会,并以“战犯小组”的名义向大会发出了反对使用原子武器和氢武器的电报,受到大会的热烈欢迎。我们也收到了许多战争犯罪分子和战争犯罪分子家属的来信,在信中表示感谢我国的人道主义待遇和宽大处理。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说明,我国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