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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对于刑事惯犯斗争不力,处分过轻,以致未能在劳改期间真正加以改造,因此在刑事惯犯的犯罪案件中,经过惩罚后又重新犯罪的刑事惯犯占了不少的数目。例如,北京、天津两市在一九五六年一月至十一月捕获的一百五十五名刑事惯犯中,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的一百二十七名,占百分之八十二。上海市一九五六年第三季度捕获的七十二名刑事惯犯中,有三十四名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惯犯。由此可见,对于惯窃惯盗犯、诈骗犯等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实行较长期的劳动改造,否则,就不能达到彻底改造和逐步肃清这些犯罪分子的目的。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



  随着各级检察机构的逐步普遍建立,到一九五六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全部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一般的都做到了逐案地认真审查核对材料,鉴别证据,有的还进行了实地调查,然后依照法律政策,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较前有所提高。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比过去有了进展,但是整个说来,这一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在过去,由于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构尚不健全,只能选择一些有教育意义或案情重大的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还有相当多的案件没有派员出庭。一九五六年以来,随着检察机构的加强,我们已有计划地加强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目前不少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南等)出庭的案件数已达到交付审判案件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有不少县、市已做到全部出庭。各地人民检察院在一九五六年通过审查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处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发现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按照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提出抗议的共有二千七百件,在法院已处理的一千四百件中,决定改判或撤销原判发还更审的一千一百五十九件。在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方面,除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一般都已派员亲临刑场进行监督外,不少地方还检查了缓期执行、管制、假释等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起诉有错误的案件,有不少经过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控告后得到了纠正。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一九五七年一至四月审查下级公安机关控告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的案件六十三件,其中有二十一件撤销了不批准逮捕的错误决定。一九五六年,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七点七二的案件认为起诉不当,裁定不交付审判。这样就发挥了相互制约和法定的监督作用,提高了办案的质量。
  在监所劳改监督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对肃反工作的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各地监所、劳改机关进行了普遍检查,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定期检查的制度。检查的结果证明,各级监所劳改机关基本上贯彻执行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各种困难情况下,进行了繁重的工作,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和组织犯人进行劳动生产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有些监所、劳改单位对于国家关于狱政和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缺乏完整的了解,曾一度发生偏重于劳动生产、忽视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偏向。少数劳改单位还曾发生过打骂犯人、压制犯人申诉和逾期不放等违法现象。针对上述缺点和错误,在检查工作中,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严格纠正了在管理犯人上的违法措施和非人道待遇现象,改善了管理制度,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增加了医疗设备,改进了环境卫生。其次,审查处理了犯人申诉的案件,平反了一些错案,并纠正了一些不应释放而释放犯人的现象。有些地方并协同监所、劳改管理机关研究改进了处理犯人不服判决的申诉工作,防止积压犯人申诉的现象。再次,会同公安机关和法院对于一些改造较好或已失去活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采取提前释放和保外执行的方法进行了清理。据吉林、广东、甘肃、上海等四个省、市的统计,清理了一万零二百零一名犯人,其中提前释放八百九十七名,保释一百九十七名,假释一千八百六十名,保外就医四千零二十七名,保外执行三千二百二十名。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和处理了一些在押犯人重新犯罪的案件,惩治了在押犯人的不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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