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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生上述两方面缺点错误的原因,除了由于在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着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作风,对于情况掌握不够准确,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够,政策界限交代不够清楚外,主要的是由于在少数地方和某些单位未能认真正确地贯彻执行群众肃反的路线,没有充分地把群众发动起来,因而就不能够彻底地孤立和揭露反革命分子,造成运动的夹生现象,漏掉了一些应当依法惩处的反革命分子。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未能及时加强对运动的领导,将群众性的清查、检举同专门机关的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以致在斗争中发生了一些粗糙现象,搞错了一些好人。对于这些应当避免和可以避免而没有完全避免的缺点和错误,是应当引为教训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因为肃反斗争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尖锐的复杂的阶级斗争,反革命分子又是阴险狡猾的,有些反革命分子在确凿的罪证面前仍拒不坦白,因而激起了群众的义愤,发生了一些过火的现象。
  此外,在检查中还发现了某些案件的处理上有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及时追究和惩罚,其中有个别被错捕的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肃反斗争的紧张时期,个别地方也发生了某些不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的缺点和错误。
  以上所说的缺点和错误,是在肃反运动中所发生的一些个别的、局部的现象,它和肃反斗争的伟大成绩比较起来,虽然是很次要的,但都是必须认真纠正的。对于这些缺点和错误,我们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凡是一经发现,就严肃认真地进行纠正。有的在后来的检查中,陆续地作了纠正和处理,或者正在纠正和处理。我们的处理原则是:凡是被错斗、错捕、错判的好人,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就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恢复名誉,并进行妥善安置。对于那些曾经加入过反革命组织,同反革命组织有过关系,同反革命分子有过政治关系或者平素有反革命言论的人,经过审查也给他们作出公正的结论。应当指出,在运动中对这些人进行清查或者斗争,都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另一方面,对于漏掉了的反革命分子,则仍必须继续追查究办;重罪轻判的和轻罪重判的,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改判。
  在检查肃反工作中,注意了防止和克服对缺点错误认识不足和夸大缺点错误这两种片面性的态度,坚持从团结和教育干部出发的精神,启发干部自觉地检查和认识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而不对干部和积极分子泼冷水。因而这次检查工作是进行得健康的,既纠正了缺点错误,又保护了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并且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制度和作风。但并不是说,经过这次检查所有问题都已经解决了,肃反斗争中的错、漏案件以及其他的缺点和错误,还可能有未被发现的,或者虽然已经发现纠正,但处理得还不够好的,因此今后继续深入进行检查仍是必要的。

三、关于惩治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的结果,由于国家为全体人民实行统筹安排的政策,由于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加以结合着历次的肃反斗争打击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社会上的刑事案件已经逐渐下降,一九五六年刑事案件下降的情况更为显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惯偷、惯盗、流氓等刑事惯犯还未完全肃清,由于资产阶级堕落腐化思想的影响,同时,由于我们在过去这一时期中对刑事犯罪分子有打击不力的右的偏向,因而目前的刑事犯罪案件还有一定的数量,而且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仍然是比较严重的。目前刑事案件数量较大的是盗窃案件,其中有很多是属于轻微的盗窃案件,重大盗窃案件只是少数,但它的危害是严重的。在某些大中城市中尤其是某些新建和扩建的城市中,有少数未受到惩处和经过处理仍不悔改的流氓分子不事生产,为非作歹,招摇撞骗,污辱奸淫妇女,并唆使、引诱少年儿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引起了群众的愤懑。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完成以后,不法资本家经济犯罪案件大大减少了,但是仍有少数不法私方人员利用各种机会和合营企业管理制度上一时尚不完备的空隙,进行盗窃企业财产的活动;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在国家开放了一部分自由市场以后,少数不法资本家投机倒把的活动又有所滋长。如青岛市在一九五六年发生不法资本家经济犯罪案件四十件,其中在第四季度发生的就有十七件,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又发生了三十三件。此外,由于某些工作人员沾染了资产阶级的享乐腐化思想,由于企业和合作社组织中还存在着某些组织不纯的现象,因而在企业和合作社中的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现,但其中比较大的贪污案件是极少数的,大多数还是属于轻微的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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