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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以来肃反斗争中所逮捕和判处的反革命分子,绝大多数是拒不登记坦白、有罪恶、有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这些反革命分子给予应得的惩罚乃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绝大多数案件是办理得正确的。
  在这里,我举两个地方的例子来说明。
  例如,北京市自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上半年逮捕的反革命犯,经过逐案检查证明,其中百分之九十五点九七是捕得正确的;错捕的占百分之一点二九,有罪恶但按政策可以不捕的占百分之二点七四。在捕得正确的反革命犯中:历史上有人命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二十三点零七,解放前有搜集情报、镇压学生运动、瓦解革命组织等各种罪行罪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八点五五,有抓捕、拷打革命工作人员和抢劫、勒索财物、奸淫妇女等罪恶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二十八点四九,组织反革命武装、进行反攻倒算和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占百分之二十点一,特务间谍及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十九点七九。
  再以河北省通县为例。经过该县司法各部门前后六次进行复查,证明该县从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六月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有百分之九十五点七一是捕得正确的,错捕的占百分之一点四八,有罪恶但按照政策可以免予追究的占百分之二点八一。在应当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历史上有人命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四十点一四,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道首占百分之二十三点二四,实行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分子占百分之九点八六,抗拒登记并进行潜伏活动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占百分之十二点六七,有建立反革命组织、进行反革命造谣破坏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八点四五,犯有其他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五点六四。这些反革命分子中有些所犯的罪行是极为严重的,他们在解放前共杀害了我干部、群众八十三名,抓捕群众一百五十人,倒算和抢劫农民的粮食十八万二千余斤,并且其中有些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后继续进行各种反革命活动。
  仅从上述两个地方的情况即可表明,在一九五五年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期,开展肃反斗争严厉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是完全必要的。
  在几年来肃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经过一九五五年肃反斗争又一次给予敌人以沉重的打击,反革命的残余势力已经基本上肃清了。一九五六年反革命案件较一九五五年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二点七,其他刑事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五十二点八,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了。肃反斗争的胜利,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顺利发展。
  但是,在肃反斗争中也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一方面是发生了一些错捕、错判的案件,捕了一些虽有一定的罪恶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必再加以追究的人,也错捕、错判了个别无辜的好人。另一方面,在肃反斗争中还漏掉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发生了一些该捕不捕、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现象。在一九五六年实行更为宽大的政策精神以后,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从宽,对于一些罪恶严重、应当逮捕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不予追究或判刑过轻。在机关内部肃反斗争中,也有比较严重的漏掉反革命分子和处理偏轻的现象。例如,云南省临沧专区在肃反运动结束后,又复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二十二名。黑龙江省绥化县在复查中查出了该县食品公司经理是一个日本特务,并有七条人命血债。福建省莆田县查出一个叛变分子赖金繁,曾将我特委书记等四个同志骗至家中,报告敌人捕去杀害,而对这样一个罪恶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却只判了二年管制。在检查肃反工作中,一般的是较多地注意了查错,而较少地注意查漏,这是一种右的偏向,是应当加以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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