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695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50863人,追加起诉2529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162件次,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4435件次。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8182人次。推行与看守所、监狱管理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施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防止和减少了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发生。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清理。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错判、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以及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9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
改进和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坚持每年直接办理一批申诉案件,带动各级检察机关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普遍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432000多人次,直接了解和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及时化解矛盾。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4934件,对确有错误的6849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438件。
在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相结合,注意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黑除恶立案监督、清理超期羁押、清理控告申诉积案、办案质量检查四个专项行动,集中监督纠正了一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