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诉决定。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次;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维持原判268件的判决和裁定。
4、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准”字。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行法律,掌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全年全国的批捕准确率达99.5%,起诉案件准确率达99.8%。
5、支持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对在国家财产、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依法正当防卫,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将犯罪分子击伤、击毙的行为,检察机关坚决给以法律保护,并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使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面对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是安定团结的。但就社会治安方面来看,形势相当严峻。目前,不少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犯罪发案上升,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盗窃犯罪和流窜作案很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又正在进行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社会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各种各样,很复杂,其中有些表现得相当尖锐。在我们社会里,敌我矛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我们必须看到,国内还有一些以人民为敌、以社会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乱、妄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图分裂祖国的刑事犯罪分子。国外、境外也还不断地向我们这里派遣间谍特务。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密切注意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复杂的。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们社会还存在着诱发、滋长刑事犯罪的条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进了一些消极的东西。从主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在少数检察人员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1989年,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在维护治安方面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顿的措施,着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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