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据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1988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突出的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指导不够有力;部分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紧。1989年,我们要振奋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切实抓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贪污机构的建设,培养反贪污、反受贿专家,促进廉政建设,为实现把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战略目标,作出明显成效。
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历来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经过审查已批准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41480名,经过审查已提起公诉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19130名人犯的判决,作有罪判决的318446名。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2073名。在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犯罪分子中,杀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抢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伤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盗窃犯38748名,增加75.8%;强奸犯30112名,减少14.1%。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这几类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适时地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普遍实行了提前介入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统计,1988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6950多次。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罪犯;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