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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经过一年的努力,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是清查出一大批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上半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生在这个期间的案件占70%左右。二是办理了一批特大案件和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查处贪污、受贿、诈骗等特大案件2728件。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去年办理1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达147件。各地还查处了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700多件。如原安徽省委常委洪清源受贿案,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受贿案。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中央国家机关干部经济犯罪案件137件。三是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和政策,震慑了罪犯,教育了群众。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经济犯罪线索越来越多。据山西、安徽、河北、广西、黑龙江等11个省、自治区检察院统计,1986年有7219名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收到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的线索78000多件。四是救活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顿,树立依法治厂、依法致富的思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疏通经营渠道,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据湖北、江苏、山西、上海、山东、江西、湖南、天津、河南、贵州、陕西、广东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统计,1986年帮助1400多个企业扭亏为盈,救活了300多个濒临倒闭的企业。例如,四川省大足县沙桥曲酒厂原厂长和门市部副经理勾结外单位人员,贪污公款11万多元,致使该厂几个月发不出工资,濒临倒闭。县检察院通过办案,依法查处了犯罪分子,并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该厂恢复生机,面貌焕然一新。五是保护了一批改革者。各级检索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注意区分经济犯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既坚决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又保护改革者。同时,对那些诬告改革者的犯罪分子依法作了处理,山西省太原溶剂厂厂长杨敏谦锐意改革,使一个多年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被评为市劳动模范。但市化工橡胶工业公司根据一封诬告信就认定杨受贿6000元,免去他的厂长职务,并准备要求政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杨敏谦的申诉,山西省检察院责成太原市检察院进行了调查,终于查明真相,否定了杨的受贿问题。有关领导机关于1986年3月为杨敏谦彻底平反,恢复了他的厂长职务。诬告者也受到应有处分。杨复职后,更加积极投身于改革,很快使溶剂厂再次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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