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重建开始,即已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办理了一批经济案件。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集中力量,加强领导,协同有关部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这一年办理的经济案件,是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最多的一年。这一年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案等经济案件共三万三千余件,已办结三万一千余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万七千余件,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的一万一千余件,占审结数的百分之九十九。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立案侦查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各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共一万四千余件,已办结一万二千余件,依法逮捕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受理、接待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对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维护了法制,伸张了正义,密切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重建时起,就坚持边建边干,以干促建的原则,注意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组织检察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分清是非,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消除余悸,树立敢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并抓了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组织的整顿,克服软弱涣散的状态。对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及“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问题,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初步清理。培养和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使各级领导班子得到了加强。对极少数干部、司法民警的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了严肃处理,进一步纯洁了队伍。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主动,因陋就简,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通过整顿和训练,干部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完成各项任务,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几年来,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并且涌现出了一大批立场坚定、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有些同志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光荣牺牲,以身殉职。
五、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