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江青等罪犯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揭露,使他们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处,伸张了正义,平息了民愤,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各地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各地的其他罪犯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使他们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实现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所属干部、司法民警认真学习贯彻上述指示和决定,积极投入这场斗争,协同有关单位查处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
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办事,就使检察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各项检察业务也得以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努力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不是对所有法律的执行情况都进行监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坚持了对于违反
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违反党纪、政纪和不触犯刑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则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处理。
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切实担负起了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和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并逐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这主要是通过办案,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即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的错判或量刑有畸轻畸重情况时,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促请人民法院加以改正;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改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一九八二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八十九点四,不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十点六。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占审结数的百分之九十一,免予起诉的占百分之七点八,不起诉的占百分之一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已很普遍,出庭率已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改判的占审结的抗诉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九,裁定重新审判的占百分之七点一。这样,就彻底改变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想抓谁就抓谁,想给谁定什么罪就给谁定什么罪的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刑法、
刑事诉讼法,办案质量有很大提高,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几年来发生的冤案错案很少。对于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进行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