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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3年6月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青)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员长的开幕词,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现在,我就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间,是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和各项检察工作逐步开展的时期。在一九七六年十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我们的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实现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一九七八年二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就是在十年内乱中被砸烂,组织撤销,人员调离,工作停顿十一年之后,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开始重建的。五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边建设,一边工作,陆续调进了干部,充实了机构,开展了工作。广大检察干部、司法民警在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特别是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办案的信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已经有了一支十一万六千余名干部、司法民警的检察队伍,基本上担负起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工作的。
  一、从政治经济形势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基本任务,紧密结合政治经济形势,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积极开展检察工作。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积极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包括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等。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九七九年冬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一般犯罪分子,则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有区别地依法作适当处理。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二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十九万七千余人,决定起诉的(包括部分未经逮捕而直接起诉的)案犯为十九万七千余人,免予起诉的为一万四千余人,不起诉的为三千余人。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促进了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转变、改造。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执行党中央有关全党动手,实行综合治理,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通过办案,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堵塞漏洞;对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措施等。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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