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1年12月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青)
各位代表: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依法办事,同反革命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保障经济上的调整,保证政治上的安定。
现在,我就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特别检察厅,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工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特别检察厅认真地进行了审查起诉,认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犯了领导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策动武装叛乱和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等罪行,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经死亡,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审判期间,出庭支持公诉,有力地揭露和证实了十名主犯的反革命罪行,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法庭对十名主犯进行了公正的判决,给予了他们以罪有应得的惩处。这次审判是一次正义的审判、人民的审判、历史的审判。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伸张了正义,为国除了害,为民平了愤,也教育了人民,鼓舞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的积极性。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加强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整顿治安列为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打击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而对大多数一般犯罪分子则分别情节轻重,区别对待,采取多种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进行处理。对于失足青少年的犯罪,坚持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则留在社会上依靠各方面力量予以帮助教育。尤其是今年5月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治安形势,总结经验,纠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不及时的问题,注意全面贯彻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政策。从工作部署和力量组织上,保证突出重点,加强了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以期做到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结合办案,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通过监所检察工作,打击重新犯罪分子,并协助公安部门继续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改善了管理教育,从而提高了改造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承办了一批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加强了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1至9月份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人犯中,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占法院已审结数的99.7%。这样就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