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办理减刑429852人,假释20254人,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159437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其中,相邻纠纷案件31427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9637件,诉讼标的额31.89亿元。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纷争,及时消除影响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共审结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产权转让等纠纷案件4755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717526件;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236888件,诉讼标的额4757亿元。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加强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海运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和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审结海事海商案件7375件,诉讼标的额44.45亿元。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共审结各类涉外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23313件,同比上升16.39%。
确立司法调解工作新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农民权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对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4250件;对应当支持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支持,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360件。
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依据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在全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完善社会管理。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上半年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通过充实执行力量,摸清积案底数,逐案分析原因,创新执行方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共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160亿元。
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专项整改。针对一些法院存在的执行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于去年底又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依法依纪追究85名违法违纪执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