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严格划清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罪的界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认定反革命,一定要遵照毛泽东同志的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也就是只有对那些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行为,才能按反革命治罪。从审判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反革命犯罪只是少数,普通刑事犯罪是多数。而普通刑事犯罪中,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是少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犯罪是多数。特别要注意防止对敌斗争的扩大化,不要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也不要把普通刑事犯罪当作反革命犯罪判刑。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罪与非罪一时分不清的,先不要定罪判刑。对于人民内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处理,处罚只是说服教育的辅助手段。而处罚有党纪、政纪、法纪之分,只有触犯了刑律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不要把应当由党纪、政纪处理的问题,都弄到人民法院来。人民法院对人民内部犯罪的处罚,要按照刑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判处重刑更要严格控制。特别要强调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当然,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依法办事,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项审判制度,以及公、检、法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才能使我们在同犯罪活动作斗争中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保证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人民民主权利。那种认为按照程序制度办事是形式主义、会束缚手脚的看法是错误的。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讲到肃反问题时曾经说过:“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我们的宪法、法律、法令对广大国家工作人员是自觉遵守的行动准则,对违法乱纪分子则是压力和束缚。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同一切破坏法制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地审判案件,就是对党对人民负责,就是忠实于人民利益。林彪、“四人帮”极力破坏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大搞逼供信,捕风捉影,无限上纲,甚至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蓄意制造假案,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在他们的影响下,某些审判人员也程度不同地滋长了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等不良作风。这种不良作风降低了办案质量,损害了人民利益,与实现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改进审判作风,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案件审判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事实调查得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判刑是否适当。为此,就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只有这样,才能把判决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坚持实事求是,还必须做到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出身、历史有问题而予以歧视,滥施刑罚。要在审判人员中提倡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革命精神,要大力表彰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无产阶级法官,也要依法严肃处理极少数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放纵坏人、陷害好人的司法干部,以分清功过,严明法纪,树立正气,打击邪气。
  三、必须加强人民法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林彪、“四人帮”一伙“砸烂公检法”,搞垮了人民司法队伍,搞乱了司法干部的思想,这也是十多年来冤、假、错案如此之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反面经验告诉我们,作为无产阶级专政重要工具的人民法院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审判权一定要掌握在人民可以信赖的人员手里。因此,人民法院要继续搞好司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干部力量严重不足,与繁重的审判任务很不适应,需要适当地充实和加强。要选派善于学习、思想解放、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富于斗争精神的优秀干部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上来,配备政治思想较强、司法业务能力较高的干部担任审判工作。要加强对司法干部的培养教育,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审判员以上的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轮训,同时办好政法院校,培养新生力量。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干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司法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学习审判业务,边干边学,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我们的目的是在司法战线上培养出一批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审判人员,以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为了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人民法院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审判工作集体领导的良好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恢复和健全起来。合议庭审判案件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进行这些工作时,要提倡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真正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总之,要在审判工作中把发扬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加以制度化,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