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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同意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节录)
 (1950年6月23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一致同意沈钧儒院长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认为:
  一、对在职司法干部应加强政策与业务的学习;
  二、清理积案确为当前急务,但在清案工作中,必须注意诉讼程序的简化,审判方法的改进,以及各地新的经验的交流;
  三、人民法院工作是保护人民权利、镇压反动势力、建立并巩固革命秩序的有力武器,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法院予以具体协助并加强领导。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50年6月17日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钧儒)

主席,各位委员,各位先生:
  我们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是去年11月成立的。在这以前,华北、东北以及西北、华东、中南部分老解放区早已有了地方性的各级人民法院,并从实际工作中培养了一批人民司法干部。他们创造和积累了建设人民法院的宝贵经验,以及和我们政权性质相适应的、切合人民实际需要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这对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建设人民法院和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半年以来,随着西北、西南和长江以南各省的完全解放,在摧毁了反动统治,树立起人民统治的同时,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也就陆续建立起来了。由于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我们还没有能够和许多新解放地区的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起工作上的联系,对于这些地区的法院建设情况和工作情况还了解得不够。因此,我的报告还不能说明全国法院工作的整个情况,而只就老区和某些新区关于法院的若干情况,提出来向大会作一个概略的报告,请求大会的审查和指示。

一、各级人民法院建设概况



  由于全国各地的解放有先有后,各地人民法院的建立也就有早有晚,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就目前来说,华北和东北,全区以及西北、华东、中国部分老区各省市县已经差不多普遍建立了人民法院,但新区各省还有不少县份,首先因为干部条件的限制,至今还没有很快建立起来。
  各级人民法院是依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的原则,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那就是:“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我们建立人民法院,首先是吸收了老解放区20年来的经验,其次是学习了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先进的经验。不仅是从组织上彻底粉碎了国民党反人民的司法机构,而且在思想上,和反人民的旧“六法”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真正人民法院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和工作制度方面,废除了旧法院压迫人民,愚弄人民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依靠人民,联系人民,和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采取了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调解和领导区村调解工作,使法院面向群众,为群众服务。某些案件并试行了人民陪审制。在诉讼程序上废除了旧法院繁琐迟滞的诉讼程序,实行了简捷易行的诉讼办法,各级法院设立了问事代书处,帮助人民解决困难,便利人民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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