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裁判公正。
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制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改进收费办法,法院不再直接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费,由银行汇交各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公诉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五年来,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已达59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32亿元。
(三)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按照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要求,对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推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行统一立案,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五年来,审限内结案率97.9%,比前五年有所提高。实行诉讼风险明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自行裁决,并对裁判结果负责,做到权责一致。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强调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还基本完成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化要求,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突破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这些体制创新,对排除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大多数地方人民法院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审判部门得到充实,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根据《
法官法》的规定,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法官任职前的审核制度,在法院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把好“进人关”,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