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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加强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法院改革,促进司法体制创新。
  (一)坚持公正司法。“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庄严保证。一年来,全国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践这一承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一步加快裁判文书改革,不断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逐步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严格执行程序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部署,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坚决纠正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试行民事审判举证时限制度,庭前证据展示、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得以充分说理。严格执行实体法,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裁判,使正义得以伸张。
  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对案件出现新的证据、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通过重新审理发现判决不当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各类案件,认真进行审理,全年共审结15,770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765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4,432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359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214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000件。
  (二)开展司法救助。“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又一郑重承诺。为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全年依法对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案件共19万余件。对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清理超审限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把清理超审限案件作为去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决不把能在二十世纪审结的案件拖到二十一世纪。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对超审限案件实行责任到人,限期结案。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385件,全国法院共清理超审限案件13.8万余件,清理执行积案47.5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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