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健全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进程中,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涉及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纠纷,越来越多地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1994年,全国法院加强了经济、民事、行政、海事审判工作,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043301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八点三一;民事案件2382174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十三点八九;行政案件34567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三点六四;海事案件2139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三点一一,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及时审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案件,保障改革措施的落实。去年,在国家对金融、财税、外贸、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积极受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认真审理借款合同、融资租赁、股票、票据、债券纠纷案件,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309552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违法拆借和金融诈欺行为,依法给予制裁。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坚决支持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控制,监督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在房地产交易中牟取暴利和国家收益的流失。为了紧密配合国家税制改革,人民法院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全年审结的这类案件比上年上升了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四,支持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随着改革的深化,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继续大幅度上升。去年共审结破产案件1156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95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一百四十一点八四,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同时注意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积极审理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纠纷案件,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58638件,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商品交易的案件时,一是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给予保护;对擅自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还给予罚款、没收等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合法交易和正当竞争,制裁各种违法行为,以有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形成。
妥善审理涉及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的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鉴于农业生产资料交易中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广大农民十分不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坑农害农的,除责令赔偿和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地方乱占耕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去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土地行政案件达7914件,居行政案件的第二位。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土地,既保护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又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了保障农村经济发展,还依法审结了66995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大量的乡镇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在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生的机械出租、技术转让、产品加工和销售等各种合同纠纷案件,有利于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涉及到非法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各地法院坚决依法制止“三乱”,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