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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5年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对侵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投资决策权等案件的审理,制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第二,加强对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案件的审理,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三,加强对治安、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年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开拓前进,初步打开了局面。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不久,有些公民和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民、法人不敢告,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现象,人民法院也有畏难情绪。因此,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仍然是今后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敢于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以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五、关于涉外和涉港澳、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涉外案件的审理,把它作为促进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6186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涉外案件,依照我国法律,并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坚持对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做好涉外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我国法院积极开展同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活动。我国同13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同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已生效执行,并于1991年3月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截至1992年底,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和接受外国法院委托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共188件。
  1987年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案件也随之增长,5年共受理涉港澳案件9264件。广东省法院与港澳法院建立了联系。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适用香港、澳门法律的,在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为有利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妥善处理涉台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1144件。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并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隔绝的历史事实,就审理婚姻、继承、房屋、债务等涉台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布,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可其事实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认可其效力的问题。同时提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有关法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和执行等问题。我希望,今后海峡两岸有关法院能就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途径和方式等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达成具体协议,以利于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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