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经济审判和海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努力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5年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16608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65060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十二点二;共审结2996496件,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069.14亿元。
(一)加强对经济合同、金融、工业产权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促进市场的发展。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09678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214093件。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因清理整顿公司遗留的和因市场销售情况或者价格变化引起的不履行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严肃处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参与清理“三角债”,5年共审结这类案件998552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82980件。5年共为国家收回银行贷款200多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金融部门回收贷款的工作。近年来,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法院,还审结了一批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出现的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拓宽了经济审判的领域。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专利法、
商标法和
技术合同法,5年共审结专利、商标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6796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808件。人民法院重视对工业产权和技术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予以制裁;妥善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使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加强对企业承包、租赁和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1992年国务院发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后,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和破产案件上升较快。仅1992年就审结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8620件;审结破产案件265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百六十五。
(三)加强对农村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176705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51036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二十点七。通过审理这类案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促进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还及时审理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执行工作。5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组织清理。5年全国法院共执行经济纠纷裁判1191152件,使大部分案件得到了执行。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严重亏损,无力还债;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有关方面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三是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逃避履行义务;四是有少数案件判决不公正,无法执行。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从全局出发,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秉公执法,保证裁判正确;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大力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5年来,海事审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我国是世界海运大国之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进出口货物要靠海运来完成。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收案范围也不断扩大。5年全国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六点七,收案类型已达33种,诉讼当事人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民或者法人,也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5年共审结4211件,其中1992年审结的1436件,结案诉讼标的金额12.38亿元。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性强、涉外案件多、适用法律复杂的特点。各海事法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了便利诉讼,有的海事法院在辖域的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派出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正在抓紧学习
海商法,并积极做好施行的准备工作。
海商法涉及许多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施行
海商法越来越要求司法的统一,因此,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统一受理二审海事、海商案件非常必要。我们正在就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