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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依靠群众进行改造。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缓刑、管制258285人。对劳改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或者假释。5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932542件,假释案件104237件。
  (二)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维护经济秩序
  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惩办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33280人。5年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人民法院坚持把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5年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101831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77547人。为了推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及时宣判了一些宽严典型案件,促使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加强了对走私、诈骗、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的打击。近几年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并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着重抓好大要案的审判。有些大要案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犯罪,社会危害大。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5602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003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54人,100万元以上的31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313万元。在判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638人,其中司(局)级干部38人,省(部)级干部4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提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慎重处理;对大胆改革,工作有失误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对一贯表现好或者有突出贡献、认罪态度好的,依法从宽处理,需要判刑但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依法判处缓刑。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仍未解决,一些依法应由法院判处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或者起诉到法院,有关部门只作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例如,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走私案件只有297件,而仅据一个部门的统计,同年查获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就有1456件。造成“以罚代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利益驱动,赃款赃物谁上缴谁受益;二是缺乏制约监督机制;三是制度不健全。我们希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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