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依靠群众进行改造。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缓刑、管制258285人。对劳改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或者假释。5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932542件,假释案件104237件。
(二)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维护经济秩序
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惩办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33280人。5年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人民法院坚持把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认真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5年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101831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77547人。为了推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及时宣判了一些宽严典型案件,促使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坚决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加强了对走私、诈骗、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的打击。近几年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并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着重抓好大要案的审判。有些大要案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犯罪,社会危害大。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5602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1003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54人,100万元以上的31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313万元。在判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638人,其中司(局)级干部38人,省(部)级干部4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提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慎重处理;对大胆改革,工作有失误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对一贯表现好或者有突出贡献、认罪态度好的,依法从宽处理,需要判刑但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依法判处缓刑。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仍未解决,一些依法应由法院判处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或者起诉到法院,有关部门只作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例如,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走私案件只有297件,而仅据一个部门的统计,同年查获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就有1456件。造成“以罚代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利益驱动,赃款赃物谁上缴谁受益;二是缺乏制约监督机制;三是制度不健全。我们希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