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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根据多年来的经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进行综合治理。去年,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努力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审判工作中落实参加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以预防纠纷、制止违法、遏制犯罪。二是通过公开审判,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讲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三是在办案中注意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对于罪行较轻,具备从轻、减轻情节,有条件放到社会上监督改造的一些犯罪分子,适用了缓刑、管制,并注意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五是对于在劳改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假释,促进了犯人的改造。六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前沿阵地的作用,就地审理大量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今年一月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综合治理是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我们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把人民法院参加综合治理的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是顺利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人民法院对此负有重要职责。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目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安定因素,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有所滋长,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还在上升。社会治安形势还是严峻的。国外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仍在继续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党中央一再强调,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用以打击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人民民主专政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把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斗争继续深入下去,不能有丝毫的松劲和麻痹,努力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经济和海事审判,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



  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九九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五十八万八千一百四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四点八六;审结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一十七件(含上年未结案),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点六二。诉讼标的总金额一百八十八亿零八十三万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七点一三;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三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五点七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五点八九。在经济纠纷案件总数下降的同时,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仍然上升。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三万一千二百一十七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点三六;财产租赁案件七千八百零二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五点三六;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共五百三十五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九点三八。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通过治理整顿,经济过热的现象受到抑制,经济领域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一些混乱状况初步得到克服,经济秩序明显改善。在去年的经济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审理大量借贷、购销、技术合同纠纷,公司债务清偿,产品质量责任等案件,以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资金、技术市场的建立和发育,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审理大量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纠纷等案件,促进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促进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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