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不仅涉及许多国内法律、法规,而且涉及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已加入有关海上避碰、海上人命安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等国际公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先后就有关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讼前扣押船舶、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等作出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开展海事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我们建议,根据需要还应参加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希望正在起草的海商法早日颁布。
4年多来,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维护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海岸线长,港口众多,随着形势的发展,海事审判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六个海事法院不能适应需要;同时,由于体制不健全,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拟在某些沿海经济特区的港口城市增设海事法院;改进上诉体制,健全海事审判机构;同时,各海事法院根据需要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办案,便利诉讼,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五)关于行政审判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以来,人民法院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现已有26个高级法院、242个中级法院(占中级法院总数的63.5%)、1154个基层法院(占基层法院总数的39%)建立了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建立了行政审判庭。
全国法院两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14513件,涉及治安、土地、海关、食品卫生、医药、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许多行政管理部门。这两年内,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3428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6698件,占49.9%;撤诉的3354件,占25%;撤销原行政决定的1321件,占9.8%;变更或部分变更原行政决定的674件,占5%。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由于这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有些公民和组织对它还不熟悉、不习惯,甚至还不知道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机关不愿意出庭应诉,或者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有些法院的审判人员也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畏难情绪。这些问题,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必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这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草案),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草案,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日益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诉讼法通过后,各级法院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培训行政审判干部,提高执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就具体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提出办法,积极、稳妥而又全面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六)关于处理告诉、申诉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处理各类来信357.0685万件次,接待来访417.5204万人次。其中,告诉占59.4%,对历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的占25.6%,不属法院管辖的占1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有11.9315万件(维持原判的7.4339万件,改判的3.1134万件),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有1.6315万件(维持原判的9040件,改判的2947件)。通过处理告诉、申诉和再审,特别是对那些确属错判案件的改判纠正,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