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1.3615万件,比上年增加39.9%。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约有90%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因超越经营范围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利用合同骗取预付货款等引起纠纷的案件占相当比重;公司、企业间追偿拖欠货款的案件,以及公司停办后的债务清偿案件继续增多;银行诉请追回逾期贷款的案件更是大量增加,1988年受理了17.4445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5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联营纠纷和企业破产的案件,侵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制售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等,都开始增多。
  198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48.5988万件,比上年增加33.2%,审理争议金额118亿多元,使近100亿元的资金由死变活,重新投入运转,对维护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一年来,许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深入农村和工矿企业开展专项审判,通过审理在当时当地带普遍性的、对改革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就案讲法,审教结合,治防结合,效果很好。例如,有的地方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借款合同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农贷回收工作的开展,仅据山西、河南、辽宁、山东等部分法院的不完全统计,通过诉讼追回逾期贷款达10亿元。许多法院加强了经济调解工作。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还就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这不仅较快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利于执行,使陷于停滞的经济贸易活动及时恢复经营,促进了资金和商品的正常运转,提高了经济效益。我们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加以推广。
  一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一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有中方当事人胜诉的,也有外国当事人胜诉的,还有各有胜负的。由于审理这些案件严格依照了我国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了国际惯例,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国际上获得了信誉与好评。同时,全国法院还依法公正地审结了一批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今后要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促进对外和对港、澳、台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发展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仍非常突出。不少有关清偿债务的案件很难处理。有一些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些公司被清理停办后,开办单位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更有一些“四无”公司将贷款或预付货款挥霍浪费殆尽。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不予协助;也有的地方法院有意袒护本地当事人一方,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不予协助。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今后一定要严肃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干扰,坚决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当事人仍拒不执行的,要严格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海事审判工作



  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1988年底,上海、广州、青岛、天津、大连、武汉等六个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1454件,审结1233件,结案诉讼标的额为4.5亿多元。海事法院的收案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已达20多种。
  4年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6件,外国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30多个国家,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坚持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国内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