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1.3615万件,比上年增加39.9%。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约有90%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因超越经营范围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利用合同骗取预付货款等引起纠纷的案件占相当比重;公司、企业间追偿拖欠货款的案件,以及公司停办后的债务清偿案件继续增多;银行诉请追回逾期贷款的案件更是大量增加,1988年受理了17.4445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5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联营纠纷和企业破产的案件,侵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制售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等,都开始增多。
198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48.5988万件,比上年增加33.2%,审理争议金额118亿多元,使近100亿元的资金由死变活,重新投入运转,对维护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一年来,许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深入农村和工矿企业开展专项审判,通过审理在当时当地带普遍性的、对改革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就案讲法,审教结合,治防结合,效果很好。例如,有的地方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借款合同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农贷回收工作的开展,仅据山西、河南、辽宁、山东等部分法院的不完全统计,通过诉讼追回逾期贷款达10亿元。许多法院加强了经济调解工作。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还就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这不仅较快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利于执行,使陷于停滞的经济贸易活动及时恢复经营,促进了资金和商品的正常运转,提高了经济效益。我们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加以推广。
一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一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有中方当事人胜诉的,也有外国当事人胜诉的,还有各有胜负的。由于审理这些案件严格依照了我国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了国际惯例,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国际上获得了信誉与好评。同时,全国法院还依法公正地审结了一批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今后要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促进对外和对港、澳、台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发展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仍非常突出。不少有关清偿债务的案件很难处理。有一些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些公司被清理停办后,开办单位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更有一些“四无”公司将贷款或预付货款挥霍浪费殆尽。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不予协助;也有的地方法院有意袒护本地当事人一方,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不予协助。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今后一定要严肃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干扰,坚决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当事人仍拒不执行的,要严格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海事审判工作
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1988年底,上海、广州、青岛、天津、大连、武汉等六个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1454件,审结1233件,结案诉讼标的额为4.5亿多元。海事法院的收案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已达20多种。
4年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6件,外国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30多个国家,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坚持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国内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