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经济犯罪案件5.5180万件,审结5.5710万件(含上年未结案),判处被告人7.4923万名。其中,判处贪污案件被告人8248名(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166人,10万元以上的有73人,贪污数额最多的1人达334万元),判处受贿案件被告人1584名(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9人,10万元以上的有12人)。贪污、受贿罪犯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1名。判处投机倒把案件被告人1699名,判处走私贩私案件被告人198名,判处偷税抗税案件被告人785名。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认真贯彻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持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注意严格区分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同触犯
刑法的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健康发展。
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继续严厉打击。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抓好:1、认真执行
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2、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等其他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严惩。
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对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必须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各执法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为了解决在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中,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共同发出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定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会长期存在。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也会利用我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捣乱与破坏。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还必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国家的专政职能不能丢。同犯罪作斗争,稳定社会治安,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加强,以保障、促进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45.5130万件,比上年增加19.9%;审结141.9056万件,比上年增加18.6%。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反映了改革深化、商品经济发展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民事权益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