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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9年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任建新)

各位代表: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发挥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保障四化的职能作用。现将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治理整顿和


           深化改革,大力开展各项审判工作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306万件,比上年增加8.2%;审结31.2475万件,比上年增加7%;判处被告人36.8790万名,比上年增加13%。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3533万名,占30.8%,比上年增加14.2%;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有25.3218万名,占68.7%,比上年增加12.7%;宣告无罪的有2039名。全国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继续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1988年,全国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的有2.7994万人;对在服刑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的有15.1538万人;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030件,审结2000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而依法改判的737件,占36.9%。
  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不安定因素增多,我们面临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全国法院受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大量增加。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比1987年增加9.1%,抢劫案件增加43.1%,重大盗窃案件增加63.8%。流窜犯很猖獗,在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流窜犯作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高达50%以上。社会丑恶现象诱发的犯罪,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对杀人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强奸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特别要注意打击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主犯、累犯、惯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进行专项治理的斗争,对当地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和集中整顿。特别是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把社会治安搞好,以达到稳定治安大局,力争实现今年全国治安状况好于去年的目标。
  近几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1988年判处的罪犯中,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占8.9%,比上年增加13.8%。为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推广了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经验。对失足少年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实行“寓教于审”;同时,注重同家长、学校、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疏导、防范,共同矫治失足少年的不良行为。这样做的效果比较好。我们提出今年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我们希望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和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参加对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希望通过立法并健全审判组织和程序,逐步完善我国矫治失足少年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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