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对举国瞩目的“晋江假药案”的审理就是一个典型。从1982年9月到1985年4月的近3年中,福建晋江县以陈埭镇为中心,先后有50多个乡镇企业、1000多人参与假药的制造和销售活动。假药总产量十几万箱。他们采用欺骗宣传和行贿手段,推销到全国除西藏、台湾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先后对17名被告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查证,分别罪行轻重,于1986年4月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这个判决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根本不存在打击面过宽、量刑过重的问题。但是二审却迟迟不能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要依法办事,经过4个多月,终于由有关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1986年,人民法院还依法严肃处理了一些严重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例如: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有关负责人对花了600万元引进的一套采煤机组的安全保管工作漠不关心,致使大部分设备在一场特大火灾中被烧毁。人民法院除了对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判处徒刑外,还以玩忽职守罪对严重渎职的原副矿长程同义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党总支书记王金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原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谷晋生和古交区原副区长王恒茂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这种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出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严重经济犯罪往往同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或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来实现其罪恶目的。因此,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采取了既坚决又稳重的态度,严格遵照
宪法规定的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我们反复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各种界限。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不管骗得什么“能人”、“开拓者”、“改革家”之类的桂冠,只要触犯刑律,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忠实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社会主义改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出成绩或合法致富的人,即使因为缺乏经验或其它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构不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
例如:1986年,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杜国桢为首的诈骗、走私、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的重大案件时,对该案20名被告人的案情反复调查研究,仔细核实证据,既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又考虑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分清是非,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作出判决:对杜国桢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有的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的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判处有期徒刑;对另外几名被告人,法院查明他们确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作出了无罪判决。又如:1986年,被告人赵恒东因被指控利用主管省计算机协会翻译、出版、销售科技资料之便,贪污咨询津贴和奖励费等款10万多元,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反复调查研究,仔细分析案情,终于查明赵在经手上述款项过程中有些错误作法,但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赵恒东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