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作,及时地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公民和法人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文化合作的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很多,因道德败坏引起的离婚相当多,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事相当多;因为一些琐事引起邻里纠纷而发生的案件很多。这反映出一些人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很低,法制观念很差。对此,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及时调处纠纷以外,还要请社会各方面给以关注。我们建议,要大力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大力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抵制和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在人民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更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伤害、凶杀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于民间纠纷没能得到及时发现、教育、疏导和处理,矛盾激化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一年、二年了。为什么不能很好地解决呢?根本原因是基层工作很弱,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虽然年年讲,但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实。从法院来讲,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力量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是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绝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首先由它们审理,数以千万计的民间调解由它们依法指导,力量和任务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少地方法院抽调大批人力到第一线去,深入了解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法院办案,把处理纠纷和教育群众结合起来。这些经验很好。我们准备大力推广并坚持下去。
三、坚持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宪法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
宪法和法律办事。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不管是什么情况,始终坚持一条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只要触犯刑律,就依法惩处;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根据事实,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重罪就是重罪,轻罪就是轻罪,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有些是相当的负责干部。如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因犯贪污、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原海南行政区党委组织部长林桃森因犯投机倒把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