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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四,当前一些城乡的集市贸易市场、车站、码头等地出现的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利益,必须坚决取缔。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惩处。
  宪法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坚决按宪法规定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基层工作,加强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依法调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万多件,比上年增加16.9%。离婚案件仍占首位,但在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为45.99%,相对地下降了(1984年以前都在50%以上)。而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债务、赔偿、房屋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则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万多件,比上年增加42.11%。其中,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占90%以上。涉外、涉港澳和海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断深入实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变化的结果;是立法不断完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增多的结果。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尽力作出司法解释。1986年4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发生纠纷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变更和解除以及转包、执行等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为完善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司法服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我们还下发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已于今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已经通过培训班或讲座等形式,学习、研究如何正确地贯彻执行。我们已拟定贯彻《民法通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准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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