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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刑事案件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4年占当年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曾经横行一时的流氓犯罪集团更是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流氓集团犯,1984年为3.6万多名;1985年下降了91.81%;1986年又下降了65.77%。
  这些情况说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直接危害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了。社会治安的局面在总体上是稳定的。这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所取得的巨大胜利。这个巨大胜利,保障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了亿万公民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事实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这场斗争,就很难设想有今天这样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持续、稳定发展的好形势。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一年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比上年加强了。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8133件,比上年增加55.52%。除走私案件的收案比上年增加44.74%以外,投机倒把、贪污、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诈骗公共财物等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一倍至二倍。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比上年增加179.23%;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加358.57%。在被判处刑罚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56.23%。这场斗争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胜利前进,起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正在有秩序地进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运动正在逐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正在不断地取得新的成就。但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污染和侵蚀,以及一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削弱,给社会风气、社会治安带来一些新的复杂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不能有丝毫松懈。1986年刑事发案总的特点是: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总数明显下降了,而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却明显上升了。刑事发案的总数比上年没有下降。社会治安好转的程度在各地不平衡,有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社会治安情况还不好,有的很不好。流窜作案、重新犯罪的情况甚为突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流动人员大量增加,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其中。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作案的,在犯罪分子总数中多达40%左右。一批惯犯、累犯、在逃犯和劳改脱逃犯四处流窜,干出一些后果十分严重的恶性案件。一小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重新犯罪。现在的盗窃犯罪分子,大都是为了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偷达到享乐目的,甚至企图“以偷致富”。以生产资料、工业设备或原材料为目标,盗窃后向一些违法经营的乡镇企业以及不法收购点销赃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内外勾结作案的相当多。曾经嚣张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的气焰虽然被打了下去,但是,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仍然不断发生。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斗争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对此,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就再三提醒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麻痹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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