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从1979年到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已通过经济法二十个,把有关的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犯经济法的案件没有由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队伍,在数量和素质方面都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抓紧培训经济审判干部。我们还强调经济案件审判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同经济部门加强联系,从实践中提高办理经济案件的本领。对于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更要深入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适用国际惯例,及时、正确地处理。
四、关于加强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最根本的保证是提高法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需要重新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和熟悉法律,专业审判干部还要结合业务学习一些经济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法院干部要关心经济体制改革,了解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全局,服务于全局。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法院自身的工作。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会议指出,人民法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品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人民群众中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的行为,在人民法院更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一经查明,从严惩处。
为了提高法院干部的素质,最高法院正采取多种途径,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同时,为保证质量,我们正在把新增干部由调配制改为招考制。除分配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精选一部分适合法院工作的干部外,一律要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其中,拟担任审判员的,经过一定锻炼后,再依法报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违者,一经查明,对被录用的坚决除名。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要硬让法院接受不符合法院要求、不够法院干部条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