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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研究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继续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办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解决的占85%左右。
  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深入群众,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便利了群众诉讼,也有利于及时查明纠纷的事实真相,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但是,人民法庭的数量设置和力量配备不适应客观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实行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各种经济纠纷大量增加,而且逐月、逐季增加。198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八万五千多件,比1983年的四万四千多件增加了93%以上;1984年下半年收案数比上半年增加了85%;1985年头两个月收案数比1984年第四季度增加9.7%,比1984年第一季度增加了一倍半以上。自1984年4月至1985年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八万余件,争议标的总金额十七亿元,比1983年全年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增加了一倍多。
  到目前为止,全国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地处边远的以外,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全国基层人民法院有93%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多数人民法院注意了充实和加强经济审判力量。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一些是涉外案件。为了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这些案件,维护我国和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去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沿海港口城市分别设立海事法院,审理国内与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这五个海事法院已受理案件。
  我国专利法在4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以及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会发生直接的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专利局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了指定管辖。(一)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确权、实施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的决定的第一审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在必要时,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也可在指定开放城市和其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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