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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继续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自1983年8月至1984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三万余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三万余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形势很好。但是,有的人钻改革的空子,假改革之名,行犯罪之实,严重危害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危害社会主义制度。还有的人歪曲党的政策,混淆是非,明明是非,硬说为是,明明有罪,硬说有功,在部分人民群众和干部中造成思想混乱,干扰政法部门依法办事。全国法院院长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严肃执法,对已经查证确实的行贿、受贿、贪污、盗窃、走私和投机诈骗等严重犯罪活动,必须稳、准、狠地依法惩处,决不能允许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对其中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的大案要案,更要秉公明断,依法从严惩处;要选择一些经济犯罪大案,大张旗鼓地召开宣判大会,以宣传法制,宣传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不断地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分析典型案例,划清罪与非罪和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便更加有力、更加准确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民事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种类增多,范围也扩大了。特别是农村中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纠纷,如土地、水利、山林、果树、农具的纠纷日益增多,“两户一体”和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断上升。借贷、租赁、房屋买卖、拆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继承的纠纷等,也比过去多了,并有增加的趋势。其中大量的由行政部门作了适当处理,或由调解委员会解决了,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少。据统计,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的十一个月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的民事案件,达八十余万件,比1983年全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多7%。
  民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地处理,矛盾有可能激化,发生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恶性案件。有些地方因农田、山林、水利纠纷,甚至发生群众性的械斗。在最近期间,这类案件在杀人、伤害案件中占的比重较大。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注意正确、及时地调处民事案件,防止因矛盾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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