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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自1983年8月开展以来,在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被打下去了,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公安部统计,1983年9月至今年2月的十八个月中,全国刑事发案率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前的十八个月,下降了37%。但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刑事发案率下降的多些,有的地方下降的少些,有的地方还有死角。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全面改革经济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四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大决策,业已取得巨大成功。但是对外进一步开放了,对内进一步搞活了,也会在社会治安方面引起一些问题。因此,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同政法各机关密切配合,为争取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继续努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还积极参加并且逐步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现在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占很大比例。因一般民间纠纷而激化为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所占的比重也较突出。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做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以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不给以严厉打击,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综合治理难以奏效。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惩,犯罪集团和教唆犯遭到沉重打击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信心大大增强了,急需不失时机地把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认真抓上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
  人民法院参加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及时正确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努力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减少或消除不安定因素。第二,通过公开审判,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派法院干部到学校、工厂、商店、乡村讲法制课,教育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有的人民法院为专业户举办法制学习班,讲经济合同法,教育专业户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第四,对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第五,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落实帮教措施。第六,接受法律咨询,解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提出的有关司法问题,介绍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第七,根据罪犯劳改中的表现,对确有悔改的,依法减刑;对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以促进他们的分化瓦解,改恶从善。第八,开展司法建议活动。近一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克服了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走出机关,既做司法工作,又做群众工作,更加注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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