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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5年4月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自去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特别是在去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审判工作更紧密、更直接地与经济建设联系起来,以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指导思想,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同时,加强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处理申诉信访等各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且把加强全国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就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了部署。现在,我简要地报告人民法院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保证之一。近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依照宪法的规定,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并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三十一万余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四十七万余人。其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十四万余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45%;犯罪分子二十三万余人,占罪犯总数的49%。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强调了必须做到稳准狠,强调了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在审理案件时,强调了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判处,绝不手软;对具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确有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务必政策兑现。对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时,同时交待出本人余罪的,可以不予加刑;主动交待出重罪、罪该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判处死刑;检举重要案犯立功的,依法予以减刑。对多年流窜作案的要犯,只要自动归案或由其家属、亲友动员归案,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如执迷不悟,继续流窜作恶,一经捕获,必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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