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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相。审判人员必须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这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忠实于事实真相,才能做到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大量冤、假、错案当中,有许多就是由于轻信了捏造或歪曲的事实而造成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审判案件必须准确地认定事实,不允许扩大或缩小,更不允许任意歪曲事实或改变犯罪性质。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无论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的证据,都应当认真调查核对,使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建立在确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上面。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也要查清事实,核实证据。这样,我们审判和处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必须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审判刑事案件,要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并且以公开审判为重心,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制度办案。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惩办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离开了法律,就失去了准绳,办案质量就不能保证,甚至会发生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无遗,审判刑事案件、特别是反革命案件,根本不依法办事,任意颠倒敌我关系,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错判了许多无辜的好人。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事,基本上保证了办案质量,即使发生错案,也能依法及时纠正。根据五年来的实践,坚持依法办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有干扰、有阻力的。因此,审判人员一定要贯彻执行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坚定信念,坚持原则,敢于同那些非法干涉审判工作的违宪行为作斗争。
  第三,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审判刑事案件要向知情群众进行调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处理民事案件要深入群众查明案情,搞清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症结所在,并且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做好调解工作。民事审判工作是群众工作,是政治思想工作。凡是群众工作做得好,思想工作做得透的,纠纷就处理的好,不仅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群众也受到教育,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总之,人民法院要善于走群众路线,通过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同时要善于独立思考,独立负责地处理案件。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上述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有些干部思想解放还不够,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识迟,行动慢;处理某些刑事案件还存在不敢坚持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些人民法院的负责干部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法院干部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在设备、经费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对这些缺点和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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