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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执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精神,对于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这几类罪犯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依法判处了死刑,从而沉重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对于大多数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适当判处;对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予判刑,由公安部门收容劳动教养,或者交由工厂、街道、学校或家长进行帮教,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对青少年失足犯罪的,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宽处理。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主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并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这些做法,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对敌专政和保护人民这两方面的职能,在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斗争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五、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贪污、受贿、走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明显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据统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在一九八二年内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五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三人。罪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一千八百六十二人,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六千一百一十五人(其中县级干部五十三人,地级干部二人)。对于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罪犯,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办,判处了重刑,个别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了死刑。如原中共广东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在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任中共海丰县委书记期间,利用领导、指挥缉私工作的职权,贪污侵吞大量缉私物资,索贿受贿,总计折合人民币六万九千七百余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王仲被处决后,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表示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
  一九八二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了监督,还选编印发了一些执行政策法律较好的典型案例。今年初,召开了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互通了情况,交流了经验,讨论了进一步明确打击重点和注意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打击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的重大的任务。它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继续贯彻执行两个《决定》,进一步认真抓紧抓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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