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的工作虽已基本结束,但是各地都有一些遗留问题需要处理;还有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没有复查;已经复查的案件当中,也有一些该纠正未纠正的,或者纠正不彻底、留了尾巴的,或者善后工作不落实的。“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由于受当时认识的限制或工作中的失误,在某些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对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各级人民法院在这几年内通过处理申诉案件,已经改判纠正了一些,有的正在复查纠正。我们正在督促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务必把一切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尚未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
三、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这次审判,以大量确凿的证据,充分揭露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行,判处主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八名主犯也分别判处了适当的刑罚。这一严正判决伸张了正义,教育了人民,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和政治错误的界限,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这次审判,全国先后有六万多人次旁听,新闻、报纸、广播、电视作了充分的报道,使亿万人民受到了一次普遍生动的法制教育。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查明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裁定: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一九八二年以来,上海、北京、四川、湖北、江西、云南、浙江、辽宁等地高、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该地的一批骨干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了适当的刑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也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了适当的刑罚。到目前为止,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四、依法惩办反革命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据统计,从一九七八年一月到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九十三万九千余件,二审刑事案件十五万七千余件,处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百二十八万九千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刑事上诉、再审、死刑复核、类推案件二千九百四十四件,处理刑事申诉来信六十三万八千六百余件,接待刑事申诉来访十五万五千一百余人次。
现在,国内政治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当然,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变化了的政治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上有明显的反映。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一九八二年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一般的刑事案件占大多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占少数,但危害极大。从犯罪分子的构成来看,建国初期大多数是敌对阶级分子和旧社会的渣滓,现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在杀人、爆炸等重大案件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引起犯罪的,在不少地区占百分之八十左右。这些情况说明,人民内部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