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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依法妥善地处理经济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经济罪犯;继续整顿和充实司法、检察队伍,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1年12月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江华)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所作的《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案件,处理了大量的申诉案件。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顺利地依法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胜利地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这项工作,我已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专门报告。
  现在,我就人民法院一年多来的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等项工作,作一简要的汇报。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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